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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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05 【字 号】冀人社[2009]67 【施行日期】200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67号)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管理

2009年起,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纳入省职改办统一管理,与全省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省职改办负责对全省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评审结果的审批发文以及对取得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职改办负责对所辖申报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评审结果需


报省职改办备案);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和省属单位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及全省政工专业人员业务考试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的范围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精神,从2009年起,全省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范围调整为:全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对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一年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的条件

全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资格时,暂按《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河北省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执行,待对申报评审条件进一步规范完善后,按新的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评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申报。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四、已批准聘用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组织此次聘用时,对20061230日前事业单位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已聘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实行聘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各用人单位要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聘用程序,确定聘用人员后,经公示无异议的,聘用方案报省、市政工职评办核准,增加的工资从本通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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