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乡(镇)统筹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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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乡()

统筹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6.17 【字 号】冀字[1997]31 【施行日期】1997.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管理乡(镇)统筹费的意见

(冀字[1997]31号 1997年6月17日)

乡(镇)统筹费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专门用于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卫生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它是集体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统筹费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乡(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尚存在比较混乱和不规范的问题:乡(镇)统筹挤占村提留;各定比例,顾此失彼,分割统筹费;上调、平调、挪用乡(镇)统筹费;分项使用比例的总和超过了规定的限额等。为改变这些混乱状况,规范乡(镇)统筹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关于“加强对村提留乡(镇)统筹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统筹费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限额比例


乡(镇)统筹费的比重不准超过村提留乡(镇)统筹总额的二分之一,或限定不准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严禁乡(镇)统筹费挤占村提留。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要确保村提留所占比例在提留统筹总额的一半以上。各村承担的乡(镇)统筹费的数额,根据本乡(镇)情况,可以实行统一标准,也可富裕程度实行差别负担。经乡(镇)人代会讨论,商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富裕村的乡(镇)统筹费数额在不超限额的情况下,可适当高于困难村。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使用乡(镇)统筹费

在乡(镇)统筹费项目内,应强调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需要,挤占其他费用项目,导致突破限额。鉴于目前情况,有必要进行综合协调,加以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和近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乡(镇)统筹费的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性控制比例:①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占60%;②计划生育经费占9%;③优抚经费占10%;④民兵训练经费占4%;⑤乡村道路经费占9%;⑥农村卫生经费占5%。剩余3%由乡(镇)根据各项支出的需要作为调剂指标。乡(镇)人代会有权根据当年民办公助事业的实际需要,对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各部门不得干涉,也不得按足额下达考核指标,更不得要求乡(镇)突破上述确定的控制限额。以前各级各部门下发的提取乡(镇)统筹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规范乡(镇)统筹费的管理

(一)乡(镇)统筹费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民主讨论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为有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和在执行中走样。

(二)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承担的乡(镇)统筹费连同村提留和劳务数额要逐项地分解到户,填写入卡,于每年3月底以前发放农户。实施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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