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印发《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总政治部近日印发《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这是我军第一部系统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推进军队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贯彻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根据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明确了军队中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军官、文职干部为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地区津贴(含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地区津贴;职工和文职人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地区津贴;非现役公勤人员为按月领取的劳动报酬。上述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计算基数(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办法》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军人职业津贴和地区津贴为计算基数,5000元(含)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办法》施行后,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有所降低,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下降幅度较大。义务兵(含供给制学员)党员仍按每月0.5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办法》明确了党费使用的原则、范围和党费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党费使用向作战部队和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党组织倾斜,选派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4999c64028915f804dc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