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适应兵役制度和兵员结构的特点,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以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产 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搞好比例控制,加强宏观指导。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3%以内。从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士官总数的4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学员中发展党员,不作统一比例规定,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组织接到申请入党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话,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逐步确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党小组提名,支委会研究同意。确定28周岁以下的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还须经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每半年至少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和党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同意,可以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经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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