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10.13 • 【字 号】三发[2010]9号 • 【施行日期】2010.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的通知 (三发〔2010〕9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执行干部强制提前离岗制度。 二、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级干部,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如本人自愿,可以提前离岗,安排到市督查专员办公室担任督查专员。距退休年龄满三年提出提前离岗申请的,仍按我市原提前离岗人员享受晋升工资等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干部担任督查专员后,关系仍留在原单位,但不得再固定使用原有的工作用车(含车辆油料费)和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时,督查专员的公务用车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临时统一安排。 四、市督查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督查专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督查专员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的优势,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内容,同时,要为督查专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为非领导职务。 六、对科级以下干部,各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0月1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44c242a5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