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11.10 • 【字 号】三府[2008]242号 • 【施行日期】2008.11.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三亚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规范项目资金安全管理和有效快捷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亚市本级重点项目的资金直接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开行贷款)通过市财政局设立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统一存储和支付。重点项目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下达计划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专户。 属于开行贷款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开行设立资金专户,并根据市发改局下达的开行贷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向开行申请贷款资金,贷款经批准后,贷款资金转入设在开行的财政专户。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经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提报的资金申请资料核定后,由财政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海棠湾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开行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海棠湾管委会账户,由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程序: (一)前期工作经费、拆迁补偿费、设计费、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管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支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二)监理、代建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对监理、代建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提出用款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监理、代建单位。 (三)工程进度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如实行代建制的还需代建单位签署意见)提出工程支付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施工材料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凭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供货单位。 (五)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完税,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提供上次拨款资金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第一次拨款不要求),凡未提供上次资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拨付资金。 (六)市财政局在支付资金的同时,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重点项目资金直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3aa7c201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