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处级干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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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处级干部的暂行规定



社科(88)人字40 1988721



院属各单位:

完成领导班子换届的各所(),请按下列规定办理本单位职能部门处级干部的调整。 一、调整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的方针,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处级干部的任免工作。

2.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配干部。要注意把工作成绩显著、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选配到处级领导岗位。越级任用的干部,只能越一级,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凡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拟任原职级职务的,应经过3个月试用期;拟提升职务的,应工作满1年后,再行任命。

3.各单位职能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以1985年核定的机构建制为准。拟增设的职能机构,须报院审批。

4.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限额配备干部。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11副。没有科研处建制单位的办公室,视情况可设12副。

过去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要在这次调整中按规定的职数限额压缩。

二、任免程序

按照所()长负责制的规定,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所()长任免。办理任免手续前,须征求人事教育局意见。


为增加入事工作的透明度,各所()在确定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各单位应在办理完处级干部任免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人事教育局备案。

三、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的安排及待遇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同志,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后原待遇不变。

2.符合任职条件,但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而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可在本单位改任同级调研员,也可由本单位安排其他工作,原待遇不变。

3.担任处级职务满5年并胜任本职工作的,退出领导岗位后待遇不变;任职满3年未满5年胜任本职工作的,退出领导岗位后,可保留原工资,但不再享受其他处级待遇。

4.因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因犯错误而改任较低职务的,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并享受新任职务的其他待遇。

:处长、副处长任职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







处长、副处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认真贯彻执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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