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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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函[2009]146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函〔200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使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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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d23b1db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