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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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

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民函[2009]196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

知》的通知 (黔民函[2009]196号)



各市州地民政局:

为做好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专用章的通知》(民函[2009]1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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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67644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