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2014.01.06 • 【文 号】民办函[2014]6号 • 【施行日期】2014.01.0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规定,2014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5日进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4日-15日进行。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考试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3号),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将于2014年1月陆续启动。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做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报名工作。开展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地位、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做好考试报名工作是考试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考工作顺利实施。要深入贯彻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相关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加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要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2008年以来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员上岗后的职称和薪酬待遇,调动和保护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吸引力。 二、积极参与报名事务。各地民政部门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人事考试机构就2014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争取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支持,合理确定考试报名时间和时限,配合开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使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均能报名参加考试。 三、切实加强宣传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将《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通过内部网络或转发文件、印发简报等方式对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综治、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进行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考试,并积极为参加考试人员创造条件。 四、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在2014年5月1日前将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be9c9ef4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