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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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机构及时准确掌握各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机构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员管理与监督,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全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向管理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政府相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机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思路,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副总、总监、经理级人员等管理岗位。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指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

5、全机构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其他类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客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影响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包括机构经营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三)重要活动

1、重要会议和组织的文艺活动。

2、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3、员工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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