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绩效工资发放后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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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绩效工资发放后财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绩效工资发放后财务管理工作的

通知

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12237号)和《南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南人社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规范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桂政办发〔2011225号)等文件精神,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特别是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规范津补贴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并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出了解释。因此,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发放及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工作纪律,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二、加强学校财务和工会账户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不得利用工会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工会账户当作福利账户,坚决制止利用工会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以及各种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三、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严格食堂财务开支范围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由学校运营和管理,不得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进行盈利性经营。要严格食堂财务开支范围,将学校食堂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畴,规范票据使用。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严禁将“教师生活补贴”、“课时津贴”、“实物性福利”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严禁用学生食堂的盈利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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