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执业机构向本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执业机构签署的《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受理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合同、发票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一份;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九)申请实习人员与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执业机构为实习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一份; (十一)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及实习纪律水平测试答卷原件一份。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交申请时应将原件一并提交核对。 第十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执业机构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执业机构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执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本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执业机构向本会提以下申请材料: (一)执业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三份; (二)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三)执业机构为实习人员购买的至申请期满考核之日的连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 (四)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日志; (五)实习人员参与的全部案件的证明材料; (六)本会指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机构应督促实习人员将实习期间辅助办理的全部案件如实填入《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未如实填写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5个实习人员参加的诉讼或非诉讼类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执业机构所函、裁判文书及辅助办理过程中形成的10份以上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参加的案件中,其指导律师的案件不得少于参与案件的2件。 部分以非诉讼律师业务为主的执业机构经本会审核,其实习人员参与指导律师的案件可不受前款规定影响,但参与合伙人或派驻律师主办的案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d84f3d9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