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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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二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条 局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负责对局系统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以“弘扬雷锋精神”为主线,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活动内容

(一)广泛参与卫生大扫除、清洗乱涂画和“小广告”、清理卫生死角、捡拾垃圾(果皮、纸屑)等活动。

(二)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经营秩序、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文明和谐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督导员、保洁员。

()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健康义诊、免费体检、家电维修等便民、助民活动。

()组织开展以人社系统贫困居民为主要对象,以因病、因灾致贫居民为重点对象,以节日慰问、临时救济、日常帮扶、帮助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脱贫解困服务。

()组织开展以孤寡老人、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以敬老爱老助老、心理健康辅导、经济困难资助、生活照顾、推荐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

(六)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经予家庭温暖;突出关注困难学子,开展爱心助学,结对助学活动。

()组织开展以下岗失业、待业、有意创业居民为主要服务对,以举办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班、开发就业岗位、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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