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0.06.18 • 【字 号】内人社办函〔2020〕72号 • 【施行日期】2020.06.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 为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与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衔接工作,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备案主体 在全区范围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包括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可自有可租赁),有与申请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等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且培训师资、考评人员(有效期内)数量充足(每个职业不少于3名),能够满足开展鉴定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有完备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鉴定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申请备案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登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官网(www.nm.osta.org.cn)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电子材料包括法人资质扫描件;场地设备等资产有效证件或场地租赁协议照片;拟担任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技术、考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及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相关制度等。 申请备案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对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和时限。 (三)评估。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采取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c561e26c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