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人排除在犯罪主体外 就未成年人而言,因其尚处幼年,社会阅历不深,因此其智力发展尚未达到完全认识并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且其生理、心理等都处于发展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较大,所以未成年人即使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人格可谴责性较成年人为恶的可谴责性轻甚至没有可谴责性。因此,我国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同时又将不常见的、难于判断的犯罪排除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之外。 当然,考虑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智力及社会知识方面已有一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不考虑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一些常见的伦理性恶行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因此《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该年龄段的人对常见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已满16周岁的人因其智力及社会知识已有相当的发展,刑法规定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然而,毕竟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比成年人要轻、可塑性也更大,所以,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较成年人要轻,除不得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外,还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错误地认为,因为未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危害了社会之后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如果未成年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他还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广州辩护律师吴寿长【http://www.gzbianhlaw.com/mlist2888/5793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d355adb9f3f90f77c61b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