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明知“女友”不满14岁,偷吃禁果被判刑 作者:田晓剑 孙晓伟 来源:《百姓生活》2013年第02期 明知“女友”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近日,刘某被山东滨州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9月,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惠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1年5月,刘某在惠民县一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女孩袁某,并得知袁某年龄不满14周岁。不谙世事的袁某被刘某的甜言蜜语所迷惑,很快,二人聊得火热,成了男女朋友。 在一些不良网友的引导下,刘某接触到了“很黄很暴力”的信息,并暗示袁某想发生性关系,袁某终于点了头。2011年6月前后,刘某与袁某先后在惠民县一宾馆内、一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24日,袁某的家人把她带回家中并于次日报警。刘某闻知公安机关搜捕他的消息后,立即退掉出租屋仓皇逃离。 2012年4月22日,惠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将刘某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刘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袁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刘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c6b9e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