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2004:青海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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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吸引更多人才,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宏伟事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任职年限、外语、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年度工作考核、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和相关材料的审查由承办部门负责,评审工作主要由省级卫生专业学科组和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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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申报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主任医师
1、西宁地区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3)取得医学博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二年以上。
2、西宁三县、海东六县、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1)医学院校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
(2)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二)副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三)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四)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第七条 任现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其任职年限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报正、副主任医师职务必须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正、副主任护师职务必须出具护士注册的《执业证书》。
第九条 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申报晋升高级职务须获得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范围:男50 周岁、女45周岁以上;从事藏(蒙)医(药、护、技)专业和西宁市、海东地区乡以下卫生院、化隆县及六州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出国研修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托福、EPT、WSK、BFT等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 全省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西宁、海东地区申报晋升副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和业绩述职答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晋升副、正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范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玉树、果洛州地区,海西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及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
第十二条 省、州(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中级职务期间到县或县以下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州(地、市)、县(区)、乡卫生机构及所在地区其他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专业科室进修半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每年考核称职。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任现职务以来申报职称前2年学分达到50分,其中1类学分要达到10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系统地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或定期讨论有关专业的问题。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20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掌握科研选题、能结合本专业提出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积极开展科研,进行课题总结。
4、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和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
(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
盲人按摩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对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有较深的了解,并在实践中结合应用;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或特殊问题的处理。出具25份经单位审核认可的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积极开展科研。
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
(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
(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
(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
(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评审,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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