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三年需参加一次面授教育。执业药师往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需进行补修;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需按年度补修学习,并需参加一次加强面授班教育。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及学分激活记码,并登陆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学分激活绑定,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时的继续教育学分依据。
第十七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药师协会负责在山西省注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并将其作为在山西省执业药师注册的学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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