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_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2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2

时间:2023-03-22 22:35: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1题 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甲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运输途中乙将货物卖给丙,后丙以质量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根据乙的申请,法院可以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主动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申请撤诉,在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上诉
  【正确答案】:A,B,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能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有约定仲裁的不能追加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主动参加诉讼。
  第2题 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B.汇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B,C 《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书1。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背书行为无效,故BC正确。
  第3题 海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某公司签署国家控制药品原料的购销合同,造成400万款项无法追回,给海大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但慑于郑某的权力,海大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予追究郑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海大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下列股东采取的救济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
  A.原则上,股东应当先请求海大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
  B.李某等3位股东连续合计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7个月,3人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C.王某连续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3个月,他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D.海大公司监事会自收到李某等的请求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李某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根据《公司法》第150、152条的规定,ABD项正确。
  第4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三个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难以确定,甲声称其枪弹道损坏无法正常发射子弹,老农受伤与其无关可以免责
  B.山中一座木塔共四根柱子,某日家中无柴,小雷拆掉一根柱子带回家中。小峰要做木制家具,也偷偷拆掉一根。小塔见柱子上的花纹甚是好看,遂偷一根回家临摹,结果塔轰然倒塌。后林业部门发现塔受损,得知小雷、小峰、小塔的行为后认为是三人共同造成的损害,要求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C.高中生道明寺(15岁)与花泽类(16岁)同时喜欢同学杉菜,道明寺对此早已暗生恨意,某日放学后在篮球场话不投机动起手来,造成花泽类鼻骨骨折。花泽类的父母认为,其子是在校园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D.曹小操(30岁)经常梦游,某一日梦中参加拳击比赛大获全胜,次日清早醒来后发现室友鼻青脸肿,方知自己梦中伤人,尽管没有过错,仍需对室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多,包括: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分担,无意思联络数人的侵权行为,教育机构相关责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时的责任。A项:甲乙丙三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只有一人造成实际损害,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本选项中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甲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仍需承担责任。注意此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同,应按新规定确定责任分担。A项错误。B项:本项中.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塔倒这一损害,且没有共同故意,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小雷、小峰、小塔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且责任大小相同应平均承担责任。B项正确。C项:本项考查教育机构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道明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C项错误。D项:本项考查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时造成损害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曹小操梦游伤人自身并无过错,也无责任,但仍需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做出适当补偿而非赔偿。D项错误。
  综上所述,ACD当选。
  第5题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小某,刘某下岗后,刘某的父母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给刘某经营出租车业务,刘某在经营出租车业务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后来甚至带该女子来家中。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王某无职业,刘小某年仅6岁。对王某提出的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主张刘某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害
  B.主张刘某支付其子刘小某的抚养费
  C.主张汽车为夫妻共有财产
  D.主张刘某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CD正确。根据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正确。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正确。
  第6题 甲厂准备兴建职工宿舍楼一处,乙建筑公司承包该项工程,下列选项中,乙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的情形有哪些?(  )
  A.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公司通知甲厂派人检查,但甲接到通知后,过了15天,仍未派人检查
  B.甲方未依约定的规格及标准提供建筑材料
  C.施工期间,因阴雨连绵,致工程进度缓慢
  D.施工期间,乙公司某重要设备被小偷盗走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顺延工程日期盼条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的情 形有:(1)《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承包人乙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甲未及时 检查的,可顺延工期;(2)《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发包人甲未依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其他情况下均不得顺延工程日期,故本题A、B项正 确。
  第7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6个月执行的裁定。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
  B.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郑某的房屋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
  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
  【正确答案】:B,D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8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人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A,C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详解】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8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 D错误。
  第9题 某电器设备厂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风林”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该厂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该厂有权许可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风林”商标
  C.该厂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风琳”商标
  D.该厂有权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风林”商标
  【正确答案】:B,C,D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以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定的注册商标,而不能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风林”商 标,或者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也无权许可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风林”商标。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故应选BCD项。
  第10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C,D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
  【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 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 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 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2.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j0a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