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
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
16.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