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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B.刘某所交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C.刘某所发生的财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D.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已逾二年的,刘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67.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B.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C.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D.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68.陈某为其女苗苗(现年12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了4年的保险费。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此保险的受益人未经苗苗同意指定,则该保险行为无效
B.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苗苗的同意,该投保行为无效
C.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即使未经苗苗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仍然有效
D.如果该保险公司的受益人为苗苗的继母霍某,霍某为得到保险金故意毒死了苗苗。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海上货物运输(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B.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C.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货物运输
D.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货物转口运输
70.在下列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检察监督原则
D.调解原则
71.下列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
A.请求判令离婚
B.请求给付违约金
C.请求判令合同无效
D.请求判令收养关系成立
72.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阿夏
73.消费者甲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大豆蛋白粉,冲饮后不久出现头晕、恶心症状,立即到医院检查,认定为食用乙公司生产的大豆蛋白粉而造成的食物中毒,经过抢救后好转。甲向乙公司要求赔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自己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原告应对哪些证据举证( )
A.所购大豆蛋白粉系乙公司生产
B.乙公司生产的大豆蛋白粉销量很广
C.甲中毒系因食用大豆蛋白粉而致
D.乙公司的生产状况
7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有( )
A.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随时可以申请保全证据
C.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D.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场
75.公民方某和许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许某向方某赔偿损失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许某承担。判决作出后,法院派法警向许某送达判决书,同时委托方某的邻居--司法局的一位干部顺便将判决书带给方某。当向许某送达时,许某称判决不公,拒绝接受,其家属也拒绝接受。负责送达的法警请许某住所地的居委会代表到场,准备依留置送达的程序送达,但因居委会的主任与许某系亲属而借故推脱。于是,法警将受送达的判决书带回法院,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以下对本案中法院做法的分析哪些是错误的?( )
A.派法警向许某送达判决书属于直接送达
B.委托方某的邻居--司法局的一位干部顺便将判决书带给方某属于委托送达
C.当许某及其家属拒绝接受判决书时,应当依法留置送达
D.当居委会的主任借故推脱,无法留置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
76.下列有关涉外财产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也可依职权对国内被告实施财产保全
B.当事人申请涉外财产保全要求一律提供担保,即申请涉外财产保全以提供担保为条件
C.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
D.涉外诉前财产保全中,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
77.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向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作出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78.当事人刘某不服河南省A市B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审理中审判人员丁某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准备申请再审。刘某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申请再审( )
A.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B区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79.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基于什么条件发生( )
A.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
B.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审理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提出抗诉
C.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80.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因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合同没有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该合同在美国签订,实际履行地在法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适用的实体法有( )
A.中国法
B.德国法
C.美国法
D.法国法
66.ABC。本题考查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在本题中,投保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注意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不同法律后果,也是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因此,根据此法条,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重点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法定后果。并区分故意、过失的不同。1.保险人应履行说明条款义务(第1款),否则,免除责任条款不生效力(本法第17条,《合同法》第39条)。2.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款);若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则应区分第3、4款两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不退费;(2)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可退费。3.注意第30条的合同解释规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67.AD。《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法》第126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法》第127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法》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29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注意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而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68.CD。《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1款规定限制。"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据此可知答案为CD。
69.AC。《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70.BC。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都由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民诉的特有原则,而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三大诉讼法都有的原则。
71.CD。本题考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消除当事人争议之诉。它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合同无效是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离婚是变更之诉。请求给付违约金是给付之诉。
72.AB。本题考当事人的确定。首先要明确本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大春与小春之间是业主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小春与阿夏之间是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
73.AC。本题考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题中,原告甲需要证明的对象是,所购大豆蛋白粉系乙公司生产,且己中毒系与食用大豆蛋白粉之间有因果关系。
74.ABCD。参见辅导教材第525~526页。
75.B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法院派法警向许某送达判决书就属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80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本案中法院委托方某的邻居--司法局的一位干部顺便将判决书带给方某并不属于委托送达。而且,这种送达方式也不是直接送达,因为司法局的干部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这种送达方式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本案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就无法留置送达。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2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9条作了扩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本案的情况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进行公告送达是错误的。
76.AD。参见辅导教材第621页。
77.ABCD
78.BC。本题考再审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9.AC。本题考再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
80.ABCD。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猜题试卷及答案5.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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