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_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猜题试卷及答案4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猜题试卷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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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铅笔涂满,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

  51.以下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应当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是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2.甲乙二人1994年登记结婚,则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乙1998年因工负伤,单位发给乙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共计5万元

  B.甲1996年出版了一本书,获得版权收入3万元

  C.甲在1993年购买的一部笔记本电脑

  D.乙在1995年从朋友那里获赠的一幅名人字画

  53.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且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不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承揽合同在承揽人住所地履行

  54.金秋公司与雪泉公司签订一份木料买卖合同,约定金秋公司先交付木料,雪泉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金秋公司可中止履行?(  )

  A.雪泉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雪泉公司此前的数项合同均迟延付款

  C.雪泉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原与金秋公司合作良好的雪泉公司董事长已辞职,金秋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55.胡某、陈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胡某赠与陈某汽车一辆,后因陈某违章驾车导致胡某于2001年6月3日死亡,事后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查发现。胡某之继承人张某于2001年9月20日得知陈某原是肇事者的真情,随之要求撤销胡某对陈某的赠与,对于张某之撤销权行使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

  A.自2001年6月3日起6个月内

  B.自2001年6月3日起1年内

  C.自2001年9月20日起6个月内行使

  D.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不可变期间

  5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甲于2000年9月1日将标的物提存,该提存机关有权于2005年9月2日决定在扣除相应的提存费用后,将标的物上缴国家

  B.甲向乙交付5000斤香蕉,但乙下落不明,甲将5000斤香蕉变卖得1万元,甲即将1万元交给有关部门提存

  C.甲将标的物提存,三周后,债权人乙前来领取提存物,提存机关拒绝给予,理由是,据该提存机关了解,乙欠甲5000元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乙既未向甲归还,也未向甲提供担保

  D.债权人甲死亡,确立其子为继承人,债务人乙既可以直接向甲之子交付标的物,也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标的物

  57.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擅自将画出卖给丙,并同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应如何办?(  )

  A.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归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58.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甲交付一半运费,约定货到终点时交付另一半运费。若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甲可行使的权利有?(  )

  A.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另一半运费

  B.甲不可以要求乙返还已经交付的一半运费

  C.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已经交付的一半运费

  D.乙不可以要求甲支付另一半运费

  59.某制药公司与某医学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制药公司提供开发经费和报酬,委托医学研究所进行一种新药配方的研究开发工作,但双方未对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承担及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作出约定。如事后双方就该等事项依照《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时,应当如何确定风险责任承担及研究开发成果归属?(  )

  A.如果研究开发遭遇不可克服的技术障碍而失败,则失败的风险责任应由制药公司和医学研究所合理分担

  B.医学研究所在发现研发工作可能遭遇不可克服的技术障碍时,有义务通知制药公司,否则,应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

  C.如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符合申请的条件,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学研究所,但制药公司可免费实施

  D.如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符合申请的条件,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制药公司,但制药公司应如约向医学研究所支付报酬

  60.某德国制药公司于2000年5月研制成功一种新药配方,该公司于同年7月份向本国专利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在等待本国专利部门审查过程中,该公司又想就同一发明在我国申请专利,则如果该公司想在我国享有优先权,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公司应当于2001年5月之前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

  B.该公司应当于2001年7月之前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

  C.应当在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D.应当在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6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各项中哪些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

  A.在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产品售出后销售该产品的

  B.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C.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经做好制造相同产品的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

  D.临时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为了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62."澳柯玛"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家用电器。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青菁时装有限公司以"澳柯玛"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华美电器有限公司6年前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澳柯玛"商标并使用,澳柯玛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丰润电器公司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澳柯玛"牌电冰柜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跨国电器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澳柯玛"商标作商品装璜使用

  63.日本鹿川建设公司拟在上海设办事处,以下律师提供的意见中哪些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A.该办事处在鹿川公司破产后,仍可继续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

  B.办事处应置备鹿川公司的章程

  C.办事处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D.办事处撤销时,可以先汇出资金再办理清算事务

  64.中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下列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

  A.中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本总额最低要求

  B.如果中原公司的净资产为48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发行债券总额为1920万元

  C.股东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后有剩余的,用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

  D.公司最近3年来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50万、50万、600万,公司决定发行债券1500万元,债券利率定为2%

  65.甲、乙、丙合伙出资开办一服装加工厂,经乙、丙同意由甲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乙、丙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为购置机器设备而向银行贷款

  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丁作为服装加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C.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加工厂附近购置房屋

  D.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

  51.BD。本题考代理的相关知识。参见《民法通则》第65、66、67条,《民通意见》第81条。

  52.AC。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同时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3.CD。本题考查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确定。《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项就是履行地点不明的补充性规定。借款合同是给付货币的合同,应该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行,因此A错误。赠与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赠与人,因此应该在赠与人所在地履行人错误。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人正确。承揽合同由承揽人履行,因此应该在承揽人所在地履行,D正确。

  54.ABC。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B、C正确。

  55.CD。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因此AB两项错误C项正确。这6个月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失。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该期间是不可变的,这是与诉讼时效的明显区别。因此D正确。

  56.AB。本题考查合同的提存。《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第2款的规定,5年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时间限制,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也是合同法中一个较特殊的关于期间的规定,希望考生加以注意。A项正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存部门的拒绝债权人提存的理由只能是有提存人的要求,而提存部门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妨碍债权人提存标的物。因此C项错误。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B项正确。提存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时能够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合法履行合同的补充途径,以使之尽早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提存行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对项中,甲虽然已经死亡,但已经确定其子为继承人,因此乙可以向其子履行合同,而无提存的必要,所以D项错误。

  57.CD。本题考债权的性质。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成立时间为何,任一债权不能对其他债权具有优先性,定于同一物之上并不妨碍成立数个债权,本案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所成立之合同均有效,且因甲先向乙履行,丙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乙无权要求返还该画,但其与甲之间的合同亦还有效,故乙可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合同之违约责任。

  58.CD。本题考查货运合同。《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条是关于运送物灭失后运费处理的规定。运费是运送完成的报酬,运送如果没有完成,报酬也就无从发生,所以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即丧失运费请求权。至于托运人先支付的运费为预付金性质,如果运送没有完成,先行支付的运费也应该返还。因此,A、B错误,C、D正确。

  59.AC。本题考查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承担和研发成功的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时,风险责任和承担和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故A正确8不正确。另外,对于研发成果的归属,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C正确,D不正确。

  60.BD。本题考查外国人在我国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该德国制药公司如果想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必须在2001年7月之前提出。同时根据《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故该公司不必在申请时立即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61.AC。A:见《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据此规定,临时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为了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而为了公共利益的使用专利与一般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一样,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向其支付报酬,就构成专利授权。这一点也可以从《专利法》第14条规定得到说明。

  62.ABCD。《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1)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伪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3)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条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四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

  63.AD。《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205条规定,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64.BD。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1条第2款第1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关。中原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但净资产额不一定符合条件,排除A选项。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B选项正确。第161条第2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以A选项做法不合法。根据第16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二年的利息。该公司发行债券二年的利息总额为1500万元×2%=300万元,近3年来的平均可分配利益为400万元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因此D项应选。

  65.AC。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则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合伙事务的范围。考查合伙事务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考查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有哪些。第25、27、35.38条是有关"合伙事务执行"及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前已有述此处不赘。第31条的意义在于合伙法定限制合伙人或执行事务人的代表范围,考生宜准确识记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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