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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金虎因购买农用拖拉机向邻村王某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为1年。金某的弟弟金豹自愿以自己的一头耕牛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请回答81-83题:
81.王某就该头耕牛享有的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
A.金豹与王某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时
B.金豹将耕牛移交给王某占有时
C.金豹与王某就该质押合同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之时
D.金豹与王某之间对于质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
82.根据该质押合同,王某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如果在质押期间,该头耕牛产下一头小牛,王某对此享有所有权
B.王某可以使用该耕牛
C.在耕牛因患重病而有死亡危险时,可以要求金虎或金豹另行提供担保
D.在因耕牛移交时未能发现的传染病致使其自己的耕牛受传染时,可以要求金豹承担赔偿责任
8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金豹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要求王某妥善保管耕牛
B.在王某擅自使用耕牛时解除质押合同
C.在金虎向王某还款后要求王某将耕牛交还
D.在王某依法就耕牛行使质权后,可以向金虎行使追偿权
(二)福建某办公设备公司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约定办公设备公司从计算机公司订购电脑50台,但双方没有对具体交货地点、货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作出约定。在约定的交货期到来后,计算机公司便将电脑交给某运输公司运交办公设备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意外台风,司机不及躲避,车上装载的电脑有10台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货到福建时,办公设备公司仅同意接受40台表面完好的电脑,对损坏的10台拒绝接受。办公设备公司接受电脑后,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对40台电脑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40台电脑的内存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向计算机公司提出每台退还价款300元,计算机公司同意,但双方对应按40台还是应按50台退还意见分歧。请回答84-86题:
84.本案中10台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
A.计算机公司
B.运输公司
C.办公设备公司
D.由计算机公司与办公设备公司分担
85.如果在计算机公司将电脑交付运输公司运输之后电脑遭遇台风之前,办公设备公司又将电脑转卖给甲公司,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10台电脑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又由谁承担?( )
A.计算机公司
B.运输公司
C.办公设备公司
D.甲公司
8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认为计算机公司应当向办公设备公司退还多少元?( )
A.1.5万元
B.1.2万元
C.l万元
D.2万元
(三)甲与乙共有房屋一间,于200年3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丙使用,每月租金800元。双方未就租赁期限作出约定。丙使用1年后经甲、乙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丁使用,丙与丁之间也未约定租赁期限,而仅约定由丁直接将租金支付给甲和乙。请回答87-89题:
87.根据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丁最长可租住该房屋多少年?( )
A.10年
B.19年
C.20年
D.丁可以无限期地租住
88.对丁与丙及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在丁的租赁期间保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B.丁未依约使用房屋的,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了丁的使用,丁可以要求甲乙减少租金
D.丁经过丙的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89.在甲要将其就该房屋享有的份额转让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谁有先购买的权利?( )
A.乙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权要优于丙、丁的优先权
C.丁有优先购买权
D.乙和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有先后顺序,乙的优先权要优先
(四)北京甲食品公司准备在中秋节前再生产月饼一批,因原料缺乏,便于2000年8月3日(信件载明日期)向山东乙农副产品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发出订货要约一份,要求订购枣泥、豆沙和果脯各1000斤,要约中列明了质量要求和可接受的价格范围等条件,并表明期为10日。乙公司于8月7日收到该挂号信。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90-93题:
90.如无例外情形,在下述哪种情况下,乙公司发出的通知才可视为有效?( )
A.乙公司在2000年8月14日之前发出通知的
B.乙公司在2000年8月18日之前发出通知的
C.乙公司发出的通知在2000年8月14日之前到达甲公司的
D.乙公司发出的通知在2000年8月18日之前到达甲公司的
9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作出?( )
A.电话通知
B.邮局信函通知
C.发电子邮件
D.如甲公司明确表示可直接发货,乙公司可通过直接发货的行为作出
92.如果甲公司因考虑到市场容量有限,决定节前不再生产月饼,在8月6日又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加急信,表示取消订货。又假设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规定10天的期。则在以下哪些情形之下甲公司发出的加急信不产生撤销效力?( )
A.甲公司取消订货的加急信晚于其发出的挂号信到达乙公司
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加急信在乙公司作出通知后到达乙公司
C.甲公司的订货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不可撤销的
D.乙公司虽尚未作出,但有理由认为甲公司的订货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根据甲公司的要约组织货源的
93.如果甲公司在其挂号信中向乙公司寄送的是一份经过其签字盖章的合同书,而乙公司在收到当日即签署了该合同,并于第二天将签署后的合同向甲公司寄还。则该合同自何时成立?( )
A.乙公司签署该合同书之时
B.乙公司寄送该签署后的合同书之时
C.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署并寄还的合同书之时
D.甲公司签字盖章之时
(五)某省A市力源钢厂与本省B市三友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在C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三友公司在3个月内为力源钢厂提供X助剂10吨,每吨10万元,共100万元。约定的交货地点是A市力源钢厂的某仓库。合同签订后,三友公司将自己研制的未能通过检验的X助剂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投入生产,并伪造了材料合格证与准用证,在约定的履行日期向力源钢厂交货。力源钢厂收到货物后,马上发现货物质量并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根本无法使用,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94-96题。
9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签订时,双方的法律顾问就与本合同有关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拟定了如下条款,以供当事人参考。其中合法的是( )
A.当事人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由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B.当事人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由B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由C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D.当事人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95.如果力源钢厂和三友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此时,力源公司因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而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本案可以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
A.原告力源公司所在的A市人民法院
B.被告三友公司所在的B市人民法院
C.双方签订合同的C市人民法院
D.三友公司从事X助剂研制的实验室所在地人民法院
96.如果本案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两个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发生纠纷后,力源钢厂于2001年3月16日向某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于3月18日向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后两个人民法院在不知原告分别起诉的情况下先后立案,则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
A.由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后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A市华夏贸易公司与该市江津公司于2000年二月签订合同,由华夏公司向江津公司提供食用油、面粉等产品,货款总计300万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年6月,华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津公司发货,10日后,江津公司收到货物,但无故拒绝交付货款。华夏公司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津公司交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2001年3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江津公司应当在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华夏公司货款300万元,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江津公司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97-100题。
97.判决作出15日内,江津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华夏公司应当在何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
A.判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B.判决作出之日起1年内
C.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6个月内
D.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1年内
98.本案应当由以下哪个法院执行?( )
A.作出一审判决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
B.作出二审判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
C.被告江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江津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99.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得知江津公司有一批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刚刚运到A市火车站,随即作出裁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扣押,准备将其抵作华夏公司的货款。此时,外地某粮食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他们扣押的这批货物不属于江津公司所有,而是粮食公司的财产,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扣押,将货物归还给粮食公司。此时执行法院依法对粮食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审查期间可以继续对货物进行扣押
B.审查期间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
C.审查期间应当停止对该批货物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D.审查期间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00.对上题粮食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其异议的理由成立。此时人民法院应当( )
A.裁定中止执行
B.解除对货物的扣押
C.如果已经将货物拍卖则予以撤销
D.将货物交还粮食公司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B。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于第四章第一节动产质押部分的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表明动产质押于质物交付时起生效,并无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正确。
82.CD。本题考查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的权利。《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故A项错误,不能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来看,除非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原则上质权人是不得使用质物的。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该条虽然仅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由于质权的设定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因质权的设定而消灭,故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并无不妥,故C正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故D正确。
83.ACD。本题考查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正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解除质押合同,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义务对应出质人的权利,故C正确;在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是出质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故D正确。
84.C。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4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就交付地点作出约定,因此在计算机公司将电脑交给运输公司运输时,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给办公设备公司。
85.D。本题考查在途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合同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D正确。
86.A。本题考查标的物损毁灭失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被损坏的10台电脑的风险责任应由办公设备公司承担,但办公设备公司仍有权要求计算机公司就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
87.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即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故在续订租赁合同之前,丙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由于丙与丁的租赁合同是以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故丁对该房屋的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丙对该房的租住期限,又因为丙已经租住该房四年,故了最长只能租住19年。
88.A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丙作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同样应当承当该条规定的义务,故A正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在丁未依约使用房屋时,只能由丁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丙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同样的原因,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时,丁只能向丙要求减少租金,而不能向甲乙要求。故B正确人不正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对转租合同而言,除非转租人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其无权擅自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故D不对。
89.D。本题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顺序。《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而,如果不存在共有人乙,在甲要将出租的房屋转让时,丙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丁并非甲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及其《民法通则解释》第92条的规定,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优先于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90.C。本题考查的期限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23条规定:"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同时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甲公司于8月3日发出要约,故就一般情形而言,乙公司的通知必须在8月3日起算的10日内即8月14日之前到达甲公司方为有效。与一般情形相对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两种,即:(一)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的;(二)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的人时超过期限的,而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其根据分别为《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
91.ABCD。本题考查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另外,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根据第11条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2.BCD。本题考查撤销要约的条件。《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均得被撤销。但《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便甲公司取消订货的传真在乙公司发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却仍然是不可撤销的。在A项所述情形中,甲公司的订货要约仅仅是不得撤回,但不一定不得撤销。因为要约撤回的条件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并无须满足这样的条件。
93.A。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采用合同书形式定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与采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时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在采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则除双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以外.合同是自生效即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的。
94.AB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项AB中规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原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合法的。选项C中规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也是合法的。而选项D所选择的诉讼管辖法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选项D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
95.AB。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只能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三友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因此B项正确。而A项所指向的A市是本案中原告所在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的是A市除了是原告住所地以外还与本案有其他的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A市力源钢厂的某仓库,因此A市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选项A也是正确的。
96.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也就表明,在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选C。
97.C。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应当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6个月内申请。
98.A。本题考查执行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案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A市人民法院执行。
99.答案A。本题考查执行异议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工作规定》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货物继续扣押,但不能拍卖,也不能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是在审查确定异议成立之后才作出的。
100.ABCD。本题考查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执行工作规定》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根据以上规定可知,A、B、C、D项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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