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效力

副标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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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事实判断,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形式

  合同生效:为使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价值判断,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实质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中不再要求“合法性”。

  3.附条件和附期限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2)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或失效)

  4.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自时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给付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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