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证券交易

副标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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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考考点29】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限制

  1、中介机构和人员:

  为股票发行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为上市公司接受委托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2、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

  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提示: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3、收购人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限制。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期限为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2、暂停: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债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行为:①自行买卖;②泄露信息;③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等。

  (3)内幕信息知情人:注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2、操纵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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