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借款合同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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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息借款。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②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

  2015年6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主要实体法内容包括: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该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借贷以外的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1\《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或上列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4、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五)民间借贷的担保

  1、保证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平台: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

  3、债权担保债权: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六)民间借贷中的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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