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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表现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的,如果成立票据诈骗罪的原则上优先认定。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仅限于收受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对方之所以给付,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如果收受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属于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成立侵占罪。
5.其他方式的,限于经济合同。以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二)责任形式
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定金保证金的;使用对方货物货款进行违法活动的;先支付部分货款诱骗全部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行为人履行了某些交易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核心义务,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法条竞合
1.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发生竞合优先适用特殊法条。条件是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借贷、运输、承包合同等。合同诈骗罪(2万元以上)是普通诈骗罪(3000元以上)的特别法条,达不到标准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又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发生竞合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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