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起公办校报名!2023年山东潍坊昌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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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获悉,2023年山东潍坊昌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具体安排,希望各位家长及时关注,更多中小学招生的资讯,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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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21号)、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潍教明电〔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


  (一)入学年龄

  小学一年级: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一年级:202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学籍为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片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延缓入学申请或通过“潍坊教育微服务”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就读。

  (二)划片依据

  综合考虑城区街区形状、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规模不规则、不均匀等因素,在“尊重历史,整体不变,局部微调,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街区分布等实际情况,以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以监护人独有或夫妻共有的房产(指现居住的住宅房产)所在地、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为主实行划片入学,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单位划片入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对口直升本校初中一年级

  (三)学位类型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根据学校可承受规模按照学位类型分批次进行安置。镇街区学校以辖区内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划片安置。

  根据学生户籍和监护人房产(指住宅,下同)情况将城区新生学位类型分为五个批次,安置顺序依次如下:

  学位类型一(第一批次):监护人自有房产和户籍地址(指学生,下同)一致(含学校招生片区内村居委会户籍且在村内有自有住房的),均在学校招生区域内;优抚对象子女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学位类型二(第二批次):监护人自有房产在学校招生区域内,但房产和户籍地址不一致的。

  学位类型三(第三批次):监护人在城区和城区周边无房产,但同户籍(三代同户)的直系祖辈房产在学校招生区域内,使用学校招生片区内同户籍直系祖辈房产的。

  学位类型四(第四批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监护人在城区和城区周边无房且在城区务工或经商的。

  学位类型五(第五批次):监护人在城区和城区周边无房产,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户籍空挂在监护人工作单位、社区或非监护人房产上,申请使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

  招收新生时,按照学位类型顺序依次招收。如安置完前一批次后尚有空余学位,但当前批次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时,按照《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无房产证的按照购房合同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户籍落户先后顺序、社保缴纳起始时间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获取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学位安置。因片区学校学位已满,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由片区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其他事宜

  1.家长可提前准备以下入学所需材料,便于在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以提高网审:

  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学位: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含发票)、居住证(非昌邑市户籍),以提报的房产所在位置参与划片安置;

  第四批次学位: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在城区用工单位缴纳至少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或监护人在城区学校招生片区内正常经营至少连续6个月的营业执照、居住证(非昌邑市户籍),以务工单位或经营商铺位置参与划片安置。以上时间节点均须延续至网上报名。

  第五批次学位: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以户籍所在地位置参与划片安置。

  2.监护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商业用途的门头房、正在建设尚未交付使用或尚未入住的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3.二次(或多次)交易(含个人之间合同交易)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含监护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区回迁房(小产权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4.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暂时无法提供房产证或房产材料的,可按要求提报户口本(必要时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办或土地的储备中心盖章),以原房产所在地或回迁居住地所在位置划片(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

  5.房屋现已居住但尚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报户口本、出生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原始发票(非收据)以及三个月以上的物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缴费单据等实际居住证明。

  6.抵押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需提报户口本、出生证明、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盖章的复印件以及购房原始发票(或缴纳房产契税的完税证明)。

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


  (一)一网通办

  全面推进“零证明”入学。全市所有适龄儿童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昌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及网上报名(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公告)。除特殊情况外,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全部实现“零证明”方式办理,原则上不再要求家长进行线下报名(大数据核验不通过的除外)。不具备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根据需要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庭,学校应给予指导、帮助。

  (二)报名时间

  全市公办学校(含镇街区学校)网络信息采集及报名时间为7月24日-26日,采集信息及报名的先后顺序不作为学位安置的依据,家长可错时错峰填报信息。不具备网络信息采集条件的,家长可于报名期间持相应材料到片区所属学校,由学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校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报名指导和服务工作。适龄儿童报名审核结果通过报名平台反馈。

  (三)材料要求

  家长在报名系统中所提报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提报信息将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公安局、卫健局、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政务数据进行对接核验。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会影响后续的报名入学及学位分配,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管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是学生为昌邑市学籍,二是学生非昌邑市户籍但其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住宅房产。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家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相应学校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的学生,方可由学校工作人员协助登录报名系统,填报新生相关信息。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不可兼报。按照有关规定,限制严重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符合条件的报名学生全部录取;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对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再参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经电脑派位未被招收的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报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由招生学校制定,必须使用规范学校名称,须同时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确认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违规、夸大宣传。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4.依法保障各类群体学生入学


  (一)当地居民子女。当地居民子女入学,需按要求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符合条件的房产、户口、经商或务工等入学材料。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在原居住地学校就读,也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不具备城区入学条件的学生须回原户籍所在地就学,原户籍所在地学校需及时予以接收。

  (二)随迁子女。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不具备大数据核验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的居住证、户口本,并根据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等材料。对于片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校要及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在城区临时务工,无法提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可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及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城区周边有空余学位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申请学位。各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对上述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班级,要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校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孤困和建档立卡儿童。各镇街区教育办、市直有关学校要积极做好辖区内孤困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就学保障工作,精准掌握孤困、建档立卡儿童情况,开学两周内进行普查。对不在学的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儿童要会同镇街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要建立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需要学生关爱档案,全面落实资助救助、“教师妈妈(爸爸)”等关爱帮扶政策。要全部设立留守儿童及特殊群体学生关爱室,配齐配全相关设施设备,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资助救助政策,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

  (四)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要大力宣传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与残联、卫健、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残障儿童信息共享机制、全纳教育制度、入学鉴定评估制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平等适宜义务教育,逐步减少延缓入学和送教上门比例。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随班就读人数达到5人及5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须配备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学、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由就读学校或送教学校按规定注册学籍。学校要平等对待各类轻度适龄残障儿童,真正做到“全覆盖、零拒绝”。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确保“应入尽入”。

  潍坊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学生;潍坊盲校面向全市招收视障学生,同时面向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招收孤独症儿童。符合以上条件、范围的儿童,以及潍坊市区直属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内拟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可咨询潍坊市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潍城区友爱路2219号,潍坊聋哑学校院内;联系电话:0536-8332662)。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含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子女入学,在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网络采集期间,通过昌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提交入学报名申请,经有关部门核查通过后,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就近方便原则,优先协调公办学校予以安置。具体服务对象范围及办理流程依据《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次人次子女绿色通道规定>》(潍人社规〔2018〕4号)、《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潍人才办字〔2019〕6号)文件确定。

  (六)优抚对象子女。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驻潍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潍坊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工作满10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其他依法优抚对象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将符合在我市入学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报昌邑市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同时报潍坊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备案;市公安局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名单;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适龄子女名单。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教育部门给予优先协调入学。妥善解决劳模子女上学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抚对象子女通过昌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平台报名(现役军人子女入学通过武装部提报),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优先就近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5.加强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教育惠民服务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镇街区教育办主任、市直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区教育办、市直学校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审核和监督,科学合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简章)。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带班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全面推进“多孩同校就读”政策落实,在坚持划片招生、一孩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二孩享受同类情况优先协调、三孩享受直接安排政策;也可根据家长意愿和学位情况,安排一孩(二孩)转学至二孩(三孩)所在校就读,减轻学生求学和家长接送负担。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招生工作重要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相关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报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政策宣传,坚持阳光规范有序招生。各招生学校要设立招生政策咨询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安排熟悉招生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解答学生、家长的咨询。对招生政策,要通过网上宣传解读、提前到幼儿园和小学进行宣传解读、社区张贴海报等多种措施,进行广泛宣传,主动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科学有效开展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工作,加强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强化家校沟通联系,帮助学生、家长做好入学准备。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

  (三)规范学籍管理,推动控辍保学常态清零。落实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加强部门联动会商,健全失学辍学劝返机制,对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或造成辍学的,教育部门要联合镇街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家长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单位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延缓入学审批、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除经教育、残联、卫健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并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根据招生、报到结果,按时为正常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或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接收不符合本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坚决杜绝抢注学籍、漏建学籍、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问题,确保“一人一籍,人籍一致”。严格执行“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的规定,违规到其他初中学校择校(借读)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资格。

  (四)规范招生秩序,巩固解决大班额成果。严格落实划片免试要求,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考试、面试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选拔生源。未经省级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设立任何名义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持续化解大班额,杜绝出现大班额问题。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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