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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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种类
  A.立约定金: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C.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D.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证约定金。 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它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一般认为,第89条兼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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