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成立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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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成立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不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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