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及其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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