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卷三答案及解析|2017年司考卷一经济法知识:关于工伤保险的内容

副标题:2017年司考卷一经济法知识:关于工伤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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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期间费用需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5、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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