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导语】近几年国家针对事业单位进行多次改革,颁布了许多新政策规定。全国除了每年都有大量的事业编制人员加入,还有很多因政策制度改革而观望的人员,事业单位还是金饭碗?改革方案有何变化?为此®文档大全网特别策划整理近几年可以说是事业编最重要的几项改革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取消编制,医护人员和教师工资将提高10%
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留职不停薪”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取消编制,医护人员和教师工资将提高10%】
近期,对于教师将取消编制引发人们热议。前段时间,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中止事业单位革新,使得很多编制体制内员工有些恐慌。
编制改革,有人愁也有人欢喜啊!有人觉得政策的出台是不是某一领到脑子一热,临时决定?其实很多政策出台,都经历长期研判讨才最终出台的,比如高校和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就是谈论很久的事情。
所谓“不纳入编制管理”,就是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而之所以要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是考虑到高校、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化,还要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在全部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之后,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会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根据《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将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保留高校和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属性,但是取消其编制。
“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是目前采取的改革方式。这个改革方式实际上是经过十多年讨论得到的一种较为折衷的方式。因为在实际中,学校和医院在自身发展上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它们的性质决定他们继续按照原有的事业单位模式不利于自身发展;但另一方面,中国的体制又注定了一旦他们完全脱离“事业单位”这么个身份,在申请项目、资金、政策方面,都会力不从心,从而影响自身发展。所以,在是否去行政化方面本身意愿也是摇摆不定。如今,这个方案算是较为妥当的折衷方案,基本照顾了发展所需的各个方面。
下一步学校和医院很可能类似于现阶段国企的管理模式,除了个别重要领导以外,其余工作人员脱离编制,但是整个单位又属于事业单位。这样一来,既保证学校和医院的长远发展,又满足一定时间内的平稳过渡。当然,对于单位内人员,肯定有一个过渡期,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已有的事业编制的人以逐步消化为主。
2017年公务员工资又有改变,公务员最低级别的办事员,由原来的630元提升到1320元;事业单位最低级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他们的基本工资为610元、630元、3150元现在涨到了1280元、1320元、6940元。老师和护士工资提高10%,并且对于不同级别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将提高退休费。
【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留职不停薪”】
近日,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政策1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
人社部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2 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意见提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3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还能回来吗?回来还有岗位吗?对此,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同时,意见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4 可设创新岗位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方案内容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单位公务员)
改革目标
(一)把改革的背景确定为财政不堪重负
我们国家人口基数大,所以与其相配套的事业单位的数量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就会大,财政支出肯定就是一个很大的数额。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务人员的养老金支出相比,我们国家养老金支出所占GDP 的百分比并不高。况且,在我国深入学习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时期,即使压缩财政开支,也是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和浪费,加大监管与监督的力度,逐渐减少不合理的财政支出,而不是通过降低退休人员应得的待遇来实现。所以,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并不是在财政不堪重负的背景下进行的,目标不是减轻财政的负担,而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原则、责任分配更加合理、有利于养老保障事业可持续地、良性发展的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二)把制度统一理解为通过降低事业单位待遇达到待遇统一
目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由于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待遇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关键是怎么来合理地缩小这种差距。社会保障需要遵循的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刚性原则,保障的水平只能不断提高,而不能降低,起码不能大幅度的降低,而且社会保障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不但要保障人的生活,还要保障人的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的水平与层次。所以,我们主要是通过不断提高企业的养老待遇水平,把企、事业养老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把事业单位的待遇拉下来同甘共苦。
当然,由于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这种差距的缩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跟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渐进地实现。养老方案中提出要建立企、事业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只是强调参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从制度上达到基本一致,实现两种制度的衔接,例如在缴费制度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待遇与缴费相关连;在替代率上可以逐步缩小与企业的差距;缴费比例上可以参照企业的设定,在补充养老保险上,企业设立企业年金,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设立职业年金等等。特别是职业年金的弹性设立,既可以有效弥补替代率的偏低,又可以体现效率。因此,不管从各个角度出发,改革都不会而且不应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即使有小幅度的下降也是暂时的,必定会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三)把公务员排除在改革的对象之外加深了误解
这次改革的对象明确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包括行政性事业单位,也就是意味着改革所触及的对象基本上是以教师和医生为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却被排除在外。在人们的认识中,政府的公务员与各类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人员构成的属性和水平很相似,待遇水平相近,从事的都是公益性事业,两者之间的人员流动非常频繁,所以二者是“血缘相近的双胞胎”,是很难分割开的。但在这次改革中单把一般事业单位拿出来开刀,作为改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者的公务员自己却没有出来试水。就像不同科室的两个医生,一个医生不经对方同意就拿另外一个医生,而不是在自己身上做医学实验,不得不让人怀疑实验结果的副作用。所以我们避开公平性不说,仅从利益触及这一方面,又一次加重了人们对待遇降低的误解。“如果不是降低待遇,不会损害改革对象的利益,为什么不敢拿自己开刀?”,这是放在人们嘴边的话,所以对目标的误解也在情理之中。
实际上,改革之所以把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工作为对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占据了所有事业单位人数的大部分,数量远远超过公务员,把他们作为改革对象基本上可以代表整个事业单位群体。如果改革的社会效果是优良的,改革是成功的,便可以自然的推向公务员,就像水利工程一样,主道通了,小道水到渠成。
消除误区
(一)诉诸官方正式渠道使改革的目标明确化
造成对改革目标错误认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一些非官方的、却以近似官方或者权威人士的名义透漏在一些主流媒体上的信息。本来这次改革试点方案发布之前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多,来的比较突然,很多人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官方的改革指导思想和方案内容是比较宏观的,一经这些透漏信息的详细的、甚至利用量化数据来证明的“注释”或“解读”,一下子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了“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将大幅度缩水”这个错误认识上,并且这种认识在全国迅速放大、蔓延,已经达到了通过几个专家学者站出来分析不足以澄清误区的地步。所以,解铃还须系铃人,必需利用官方的正式发言来给予改革目标的解释、澄清和一定的允诺,才能够真正消除人们的思想顾虑与错误认识,减轻各试点执行改革方案的压力和阻力,为试点营造一个积极的环境。
(二)通过宣传和对国民的国情知识教育澄清认识误区
首先,要通过各种有力渠道让国民了解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历史,认识到企、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的客观历史性、适当差距的合理性、缩小差距的必然性。
其次,要通过教育让国民感受到改革的必然性。引导国民用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来看待、支持和参与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而不是成为维护眼前利益的害怕变革的保守派。最后,要通过宣传让国民意识到要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要覆盖全民,每一个单位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公务员群体也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
(三)制定出较具体的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关群体的疑虑
我们不但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消除人们对改革的根本目标的错误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出具体的改革方案是百姓自己算过一笔账后很信服地确认改革的根本目标不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例如改革者可以初步确定养老金的替代率,可以给出具体的作为体现效率的职业年金的计发方法与财政来源、退休金按在职工资或物价指数增长的比例,过渡期的利益损失如何补偿等等。这些数字说明的具体的方案措施要比语言上的教育与宣传更有说服力,可以最有效地排除利益相关者的疑虑与误区。
必读!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17【多项政策解读】.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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