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时间:2023-11-30 16:12: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问题】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回复】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例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即没有直接侵害的具体人或物,但是有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yVm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