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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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诽谤罪(第246条)
  (一)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和犯罪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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