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_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5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5

时间:2023-09-28 14:02: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 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 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对象错误问题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 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 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 C 选项就被排除了。
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 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 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 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 当对结果负责。这样 B 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 , 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 A 正确。
很多考生会认为 D 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 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 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 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 D 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常见错误】不能够深刻的理解法定符合说。(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串讲----冲刺 班内部资料》,本题的知识点在第 9 页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5.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z7N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