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一系列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反本法规定编制或者不编制各种规划的;
(2)违反本法规定核发批准文件或者发放许可证的;
(3)违反相关的程序公开规则的;
(4)违反规定从事建设的。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拆除、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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