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解析:国有独资公司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解析: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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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高管人员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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