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最新下发文_卫计委发文加大力度激励支持医改!

副标题:卫计委发文加大力度激励支持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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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和试点城市予以激励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并在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和试点城市:

  (一)建立强有力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体制和推动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二)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实现“腾笼换鸟”,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三)改革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四)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五)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八)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

  第二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会同财政(务)厅(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根据公立医院改革专项督查、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情况等认真组织评审推荐工作。每省(区)推荐1个试点城市和1个县(市);直辖市推荐1个区或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1个师。

  第三条

  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合理、简化操作、优化流程,不搞大评比、大检查。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对相关基础条件较差,但通过主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倾斜。各地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不超过3000字),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逾期未报、弄虚作假、漏报误报的将取消资格并问责。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将根据推荐地区年度工作成效、国务院大督查、公立医院改革专项督查及评价考核等情况,确定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公示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条

  国家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对激励支持地区进行表扬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六条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省(区、市)后,由省(区、市)对国家表扬激励的地区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

  第七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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