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9月6日《新快报》)
面试热点解析
@法制日报叶泉:据媒体报道,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该女工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一审败诉。对此事件,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然而,法律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看上去似乎很冷酷的规定呢?
首先,工伤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法律规定,即使不是职业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所以,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只是这里还有一个时间问题,有人认为48小时的规定太短了,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抢救超过48小时很普遍。究竟抢救多少小时无效死亡算工伤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大概需要医学专业人士给出一个符合医学科学的答案。但是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我们无法让立法达到人人满意的境界。因此,虽然这一立法饱受质疑,但始终无法撼动。
@检查日报刘鹏: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的发达,这一法律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了。
48小时的抢救时间标准,明显有些过短。以深圳这名女工为例,其在抢救了48小时之后,依然有心跳等生命体征。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的情况。
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突发疾病就算不是职业病,而是自身疾病,也难保相关疾病与工作压力大等毫无关系。而48小时工伤标准,加大了家属“要命还是要保险费”的选择痛楚,这种痛楚不符合尊重与维护生命的基本伦理。
工伤认定标准,不该成为家属抢救病人的阻碍,更不该成“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两难伦理性选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该对应地改一改了!
@广州日报王琳:这个“48小时规则”并不是广东的创造,而是见诸于2004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的地方条例只是在和部委规章保持一致而已。那么问题来了,这个“48小时规则”是怎么出台的?为何经年累月无法修订?其实,“48小时规则”的立法原意,还是偏向劳方的“善法”。因为它将扩大工伤的范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障。所谓“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所致伤。因工受伤进入抢救,当然没什么时间限定,都得按工伤保险制度理赔。
但也有一些个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病情本身并非工作原因所致。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十几年前,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远不如今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有很大的利益鸿沟。加之有些病症,是否与工作有关,很难认定。比如“过劳死”等等。基于这些特殊因素,其时法律法规对“工伤”作了扩大解释,将“即时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视同”的意思,显然是指本来不是,但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的“待遇”。
“48小时”与医学上的黄金抢救时间相似,讨论它的合法性,是件极度困难的事。指责“48小时”不人道,难道“72小时”就人道了?就算定在720小时,对抢救了720小时1分钟的职工也不公平。当绝对的公平不可求,法定标准只能寻求相对合理。
有评论者指出,这一规则实则让医院和家属都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医生治病救人依赖的是专业分析,而不是利益考量。家属同样应尊重医生的专业决定,若为了争取更多保险赔偿故意选择拒绝医院抢救,这就不是什么情法冲突,而是故意杀人了。
@国际在线何禾: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性之一就是保障弱者或者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尊严,让他们能相对公平的和强势群体共同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也是基于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情况非常宽泛,比如前几年争论不已的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了车祸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从最初的争议到最终的认定和被公众普遍接受,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普惠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非常完备,也正是出于保护弱势一方的考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已经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要知道,在很多国家,因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的,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至于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这样一个看起来比较“冷血”的规定,立法者其实也是有着各方利益的综合考量的--如果不设时间限制,那么雇员可以以任何突发的疾病来找雇主要工伤保险赔付,如果规定时间限制,那到底是24小时好,48小时好,72小时更妥帖,或者更多,在具体的时间确定上,立法者也是综合了各方利益权衡,最后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超过了,不算工伤,没超过,算工伤。
这其实就和一些违法犯罪的人在被抓以后定罪一样,年满十八周岁,即使刚刚过完生日,也要按成年人量刑定罪,但是如果未满十八周岁,可能就是另一种量刑标准,即法律的刚性总要通过设置严格的边界和尺度来体现,不然法律的尊严何在?
但涉及到医学上的人命抢救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抚慰,法理的理性和“无情”与医学抢救意义上的生命无价形成了法理和情理之争,更多的人倾向于要在特例面前偏向情理,体现社会温度,鼓励人心向善,制度向善,增进社会和谐,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个案对条例、规定的突破会不会因为现代媒介的传播造成从众效应,从而使法律条文的威严和效力大打折扣呢,也完全有可能,所以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如何抉择,也确实考验相关地方部门的智慧。
或许,我们可以在坚持法理、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适当启动民政或者慈善救助,弥补弱者“屋漏偏遭连夜雨”的人生悲哀,也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
华图解析:抛开争议不谈,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工伤。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认定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劳动者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
然而,在本案中的当事人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时,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如此情景,不禁让人感到心痛。
不过,说实话,工伤认定规定“48小时”有其科学性,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与此同时,如果工伤保险的时间认定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规定时间过窄,对劳动者又不利,因而以48小时黄金时间作为认定时间,有着各种因素的利益考量。
但是,不得不说,由于48小时的界限化,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绝对化和教条化,最终缩小了认定的范围,对个体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伤害,让制度之善迅速又转化为执行之恶。所以,希望执行法律的法官应该为弱者尽量争取权益,给陷入困顿的家庭一点光,让无力者有力,这才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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