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2019年陕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副标题:2019年陕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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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基础教育公平,现就做好全省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开公正。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完善制度和严格程序,指导县(区)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破解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规考试招生、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等行为。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西咸新区招生工作继续由西安市、咸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原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西咸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教育资源布局建设,建立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标准化考场等有关工作;要积极协助西安市、咸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过渡期内的考试招生,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到2020年完成过渡。

  二、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

  (一)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科学划定学区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校数量较多的区县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三)不断完善招生政策。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学区划分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明确新生入学登记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2019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努力保障教育机会公平。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四)规范招生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6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持续开展对义务教育大班额的督导监管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要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县(区)统一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编制,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下达学校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纳入审批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一)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落实职普比不低于4:6的要求;要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结果、规范办学情况,以及初中学校毕业生数量、跨市招生计划等,科学编制和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将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逐步提高其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学生比例;定向分配招生计划要在满足各市、县(区)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保优质普通高中的定向生招生计划全部完成。从2019年起,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的班额应控制在50人,同时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做好准备。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2019年5月底前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告和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将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告。各市(区)招生计划报告主要包括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情况、普通高中分类招生计划等。招生计划表要明确每一所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总数、特色课程班等计划数、本市域内和跨市域招生数以及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定向生分配计划数等。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如有调整,需重新按程序上报。

  (二)加强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班和“国际班”管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班和“国际班”招生,严格控制跨市域和跨县域招生的学校数及招生规模。2019年,省教育厅对普通高中各类特色课程班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并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国际班”的延期审批和备案工作。各地和相关学校要以新登记备案的课程班名称进行招生,并妥善解决好原有课程班在校生的后续培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特长生招生政策,严格审核招生学校的资质、名额、程序以及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其招生名额要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过程和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招生录取程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管理、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从2019年起,各市(区)要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工作。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普通高中的“国际部”“国际班”招生要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后,由招生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中招工作机构和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四)规范跨区域招生工作。具有省内跨市或市内跨县(区)招生资格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高中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跨市招收的学生录取和学籍转接,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统一汇总录取。省教育厅将指导各市(区)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跨市域招生按计划实施。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县)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手续。

  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回其户籍地参加中考,与户籍学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具备同等录取资格。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欲就读我省高中的学生,应先被参加中考地高中录取,并经我省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就读。

  四、积极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

  (一)保证随迁子女等不同群体有序入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便利。

  切实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同状况,要分别提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送教上门等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援外医疗队队员子女、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来陕工作外籍人员子女,需在我省入学就读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优待政策落实。

  (二)落实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和《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以市为单位制定2019年度军人子女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中考政策优待的具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做好招生录取有关事宜。

  (三)落实公安子女优待政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报考普通高中时应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公政〔2018〕15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五、确保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一)建立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县(区)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要加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相一致。秋季开学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和大班额等情况。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省教育厅将进行比对分析并进行随机暗访,对于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学生人籍不一致等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处理。

  (三)做好中考组织管理。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考务管理制度,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检查外语听力设备和阅卷设备,明确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招生管理等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试卷评分复核工作管理,明确每个学科试卷抽样复核的具体数量和比例,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5月底前,省教育厅将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四)落实“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严格执纪问责。各地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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