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原则。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凡采用电脑随机录取的学校,其招生工作按照教育局要求统一实施。其他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
2.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3.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全面实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三、工作要求
1.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行发布),不得超计划招生。
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3年的,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对于超计划招生的初中,在中考计算该届学生的分配名额时,以入学当年教育局批准的招生人数为该校的基数且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未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
2.明确招生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苏州市招生。
3.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取阶段进行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及公告于规定时间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四个”(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4.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5.规范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6.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7.加大处罚力度。教育局将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一是在全市教育系统中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减少下一年度10%~15%的招生计划数或核减当年度初中招生年级高中分配生指标的50%;三是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和奖补资金;四是延长调价收费周期;五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校举办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不得招收已经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的儿童入学。
2.初中
具有当年度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六年制)。
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报名办法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报名工作的通知》(昆教〔2023〕32号)。
(三)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采用“遵循志愿、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工作按第一阶段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和第二阶段民办学校三个批次依次进行。一经某一批次录取,学生信息自动转到被录取的学校,将不会出现在以后的学校录取名单中。被第一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后,户籍生放弃录取资格的,则统筹安排,不确保回原学区所在公办学校就读;新市民子女放弃录取资格的,则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一贯制学校直升需求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在保证直升需求后,如有剩余学位且少于报名人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当双(多)胞胎子女同时参加同一所学校电脑随机录取时,如其中一个子女被录取,家长提出申请后,另外的子女也同时录取,相应增加招生计划数。
第二阶段民办学校以吸纳积分学生为主,不采取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时优先录取有积分的学生,经所在区镇同意,可适当录取没有积分的学生。
学校必须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本意见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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