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精选考点(6)

副标题: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精选考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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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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