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宪法结构问题,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点,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序言较短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等。序言较长的国家有中国、克罗地亚等国家。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宪法序言的内容通常涉及制宪权的来源、宪法性质、国家独立、正义‘与和平价值的阐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族主义价值等不同的理念。简言之,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内容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效力,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是宪法的主体内容。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正文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昭示了统治阶级的意图、步骤和措施,是国家和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关键。对这样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当然应该有所体现,而且在顺序排列上通常位居正文前端,并将其称之为总纲或者总则、基本原则。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这两项内容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宪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限制,因此这两项内容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中,特别是在二者的顺序排列上却有不同,主要是何者在前。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歌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声。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在最后一章。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接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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