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备考知识:宪法解释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备考知识: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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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机关
  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原则和精神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制宪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内容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根据各国宪政实践以及学者们的分析总结,各国在开展宪法解释工作的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种:
  1.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2.逻辑解释。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 义,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逻辑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运用得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运用,或者被同时运用。
  3.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适应性。它既能避免烦琐的修宪手续,又能重新赋予宪法以生机和活力。但由于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有可能产生一些弊端,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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