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随迁子女在高要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要区的适龄随迁子女是指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流入高要区辖区内镇、街道(以下简称“流入居住地”)共同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含港澳台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适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适龄随迁子女入读高要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二章 入读条件
第一条 适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高要区流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入读条件,包括户籍条件、居住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凡在高要区同一流入居住地(镇、街道)居住,有稳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年满6周岁及以上,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具有积分资格,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监护人流入居住地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二条 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流入高要区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读的监护人,报名申请时需如实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监护人签名)。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一条 高要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协调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高要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工作。区人武部、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残联、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市资源局高要分局、区委统一战线部(区台港澳局、区侨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助审核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的相关证件或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条 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镇(校)受理申请的模式。
第四章 可供学位
高要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的积分学位是根据该校办学规模及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计算,可供积分学位数等于可招收学生总人数减去该校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人数及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的人数。
第五章 计分办法
适龄随迁子女积分计算,指标分值小学三项,初中二项,合计分值小学220分,初中208分;加分分值三项,合计分值13分;总积分分值小学233分,初中221分。具体分值指标见《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六章 申请入读
第一条 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其监护人填写《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入居住地所属的公办学校(以下称“报名点”)提出报名申请。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到流入居住地第一志愿的小学报名点提出报名申请;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七年级的少年,监护人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所属初中报名点提出报名申请。逾期未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的适龄随迁子女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当次积分入读资格。
第二条 报名申请积分入读的适龄随迁子女最多可申报两所公办学校;有多处不同地址房屋的,选择其中一处地址的房屋公办学校报名点报名,选择多处地址房屋重复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读资格。
第三条 受理申请积分入读报名时间一般为当年公办学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录取后,具体时间另行发布。高要区南岸城区学校(包括区直学校)受理报名具体时间经区教育局确定后分别由南岸骨干初级中学、区直学校公布;其他镇学校受理报名申请具体时间由各镇学校自行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四条 报名点按学区分校设立,由专人受理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读报名申请。
第五条 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当年报名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和当年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读的总人数,划定每所学校当年积分入读积分线。
第六条 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录取办法。
(一)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及学校,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上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由学校发出《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入读通知书》。
(二)申请入读积分达到第一志愿学校积分线的安排入读第一志愿学校,第二志愿学校积分入学自动取消。积分达不到第一志愿积分线的参与第二志愿学校积分入学排位。申请积分达不到第一次报读的两所公办学校当年入读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到一所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报名申请,填写《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申请表》。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根据报名人数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读,额满即止。由学校发出《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入读通知书》。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和报名申请时间另行公布。
(三)申请入读积分达不到公办学校当年入读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第七条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学年入读,达到入学积分线的,原则上安排入读同一所学校。
第八条 监护人持《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入读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入读学校办理入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入读资格。
第七章 条件审核
第一条 报名点工作:1.受理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2.统一登记;3.对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监护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监护人提交有关单位验证证明;4.按照《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指标及分值》(附件1)计分办法计算积分,并由监护人现场签名确认积分值;5.公布积分值。申请人的积分值审核后当场确认并公布,申请人可到所属报名点查询。如当场确认积分值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有异议的,报名点电话通知申请人再重新确定。申请人对积分值有异议的,监护人可向报名点反映,由报名点进行复核。
第二条 受理报名申请时间结束后,报名点不再接受监护人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高要区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如申请到高要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不纳入凭积分入读范围,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流入居住地所属照顾类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入读申请,由所属照顾类相关职能部门将审核后的资料(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和相关文件)于每年6月20日前统一报区教育局复核,教育局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 高要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适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监护人提供证件和提交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提交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凡提交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积分入读资格;已入读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三条 高要区教育局可根据国家、广东省、肇庆市的最新政策及高要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读分值,并在当年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由高要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施行前本区有关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1: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指标及分值.doc
附件2: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表.doc
附件3: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年龄条件计分推算表(以2023年为例).doc
附件4: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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