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迁子女界定
户籍登记在长兴县以外,且随父母在长兴县同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二、随迁子女入学
(一)入学对象
符合长兴县2023年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申请入学条件
第一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或本人在长兴县内持有房产(仅限住宅)并居住(以房产证为准),但户籍未迁入本县的随迁子女,可凭父母(或本人)房产申请入学。
第二批:父母(至少一方)或本人在长兴县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简称居住证,下同)且已经获得“浙里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结果。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未取得长兴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及临时来长兴县的随迁子女。
(三)报名办法
1.积分申请
符合第一批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无需积分申请。
符合第二批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家长应在2023年5月17日-5月31日登录“浙里办”APP,进入“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积分结果(详见附件1)。
注:2023年积分暂以省级共性指标赋分为标准(详见附件2)
2.线上报名
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长兴县中小学招生报名系统”进行新生报名登记,详见2023年义务段招生实施办法。
(四)录取办法
第一批: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的先后确定招收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批:按照居住证和务工地址由对应的报名学校录取。如学校同类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则按积分从高到低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批:根据各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由教育局进行统筹安排,实现兜底招录。
三、随迁子女转学
(一)转学对象
原在长兴县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因父母常住地变更,现随父母在长兴县稳定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学到我县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可办理转学。小学和初中毕业班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条件
学生原在长兴县外学校就读,有全国统一学籍号申请就读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批:学生父母(或本人)在长兴县持有房产(仅限住宅)并居住。
第二批:父母(至少一方)或本人在长兴县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且已经获得“浙里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结果。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未取得长兴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及临时来长兴县居住的。
(三)转学时间
申请转入我县义务段学校就读,暑假进行集中线下办理。具体详见“长兴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3年“关于随迁子女转学登记的通知”。
(四)录取办法
按照先第一批,再第二批,最后第三批录取到相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如报名人数超过本校空余学位数时,则按照房产取得时间长短和“居住证+积分”的办法给予排序统筹安排。
联系电话:0572-6046075(县发改局)
0572-6235179(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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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兴县“浙里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申请操作流程
2.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