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2013年7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决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副高评审认定)。一年来,在各地人社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一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认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基层副高评审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局和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去年,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层副高评审认定工作,在总结去年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认定的含义
(一)基层是指我省除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街道)以外的乡镇。
(二)基层副高评审认定是指对长期扎根基层、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本专业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高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现行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开展基层副高评审认定工作,是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职称倾斜政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行适当降低评审标准、降低任职年限、降低学历要求的优惠政策,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四)申报人员取得的基层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取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在全省基层事业单位有效,不与社会化职称评审挂钩,也不作为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岗位等级的依据。
二、申报人员的范围
(一)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是指在我省基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街道)所辖艰苦偏远地区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纳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范围,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省、市(州)有关部门管理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纳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范围,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三、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取得本科、专科、中专(中师)学历后,须在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
2.申报人员在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应为优秀或合格等次;
3.申报人员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资格条件
1.申报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2.申报人员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专科或中专(中师)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3.申报人员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情况,要符合当年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4.申报人员从事国家要求具备相应准入资格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须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
5.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扣减:
(1)申报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作年限分别扣减2年、3年;
(2)申报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其工作年限在扣除处分期的基础上再扣减4年。
(3)申报人员借调(借用)到非基层单位或到基层事业单位从事非专业技术的工作年限,须给予扣减;
(4)申报人员在申报当年有上述(1)、(2)款情况的,应延迟一年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因上述第(2)款导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2)款扣减相应的工作年限。
6.申报人员须在编在岗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借调(借用)到非基层单位或到基层事业单位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申报。
四、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基层副高评审认定工作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择优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认定、社会公示的基本程序。
(二)申报人员填写《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并按拟申报系列职称的社会化评审条件,提交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申报材料和年度考核、学历证书、中级证(聘)书等佐证材料。
(三)基层事业单位要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人才队伍现状和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等情况,按本单位可用的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与推荐人数1:1的比例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向市(州)人社部门推荐。
(四)市(州)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申报人员可补交相应材料。
(五)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由市(州)人社部门提交到同级基层高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基层高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相关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果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评审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基层高级评审认定委员会报请市(州)人社部门审核行文。
五、评审认定的后续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管理规定,按基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设置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控数,专门用于聘用取得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7%的总控数。原则上分三年进行使用,每年可使用岗位总控数的30%,三年后按评审认定副高级实际空岗位数逬行岗位竞聘。
(三)取得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享受“即评即聘”待遇(“即评即聘”仅限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取得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三年一聘”。聘期结束后,未能再续聘任到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新聘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六)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仅在国家巳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职称系列中开展。.
(七)取得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调离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
4.借调(借用)到非基层单位或到基层事业单位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取消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仍在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取消资格之曰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其他有关工作
(一)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社厅组建基层高级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二)基层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市、州人社部门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是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副高评审认定工作,确保全省基层人才队伍健康快速发展,为我省县域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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