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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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

  【注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

  1.适用保证人保证的情形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人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包括: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或保证义务履行能力的,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3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案例】

  (1)李某与王某二人共同盗窃,李某被取保候审,王某是否能成为保证人?

  答:不可以,王某与本案有害连。

  (2)张某涉嫌抢夺罪被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赵某可否成为保证人?

  答:不可以,赵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保证人的数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4.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2)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5.保证人的责任

  (1)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查证属实后,将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高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保证人没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只能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

  6.对保证人责任的认定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注意】

  取保候审中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只能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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